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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一条龙”走私须“一条龙”治理

1999-11-12 来源:光明日报 本报记者 张 翼 我有话说

1999年9月10日深夜,福州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分局侦查处接到举报——有人在莆田秀屿港利用集装箱货柜闯关走私!

缉私警察和福州海关海查大队立即分头出击,争分夺秒与走私分子展开激烈较量:9月11日21时,在台湾海峡平潭海域,运送走私物品的货轮被海关818艇截获,五个集装箱内装载的29台价值人民币1500万元的美国产商用变压器被查获;9月12日凌晨,17名涉案人员分别在几个地点被抓获。

10月14日,在福建看守所,缉私警察对李文杰等六名犯罪嫌疑人宣布了逮捕令,“9.11”变压器走私大案人赃俱获。

据介绍,这是福州关区查获的第一起以空柜换重柜的走私案,这种走私形式在其他关区也不多见,犯罪分子将装有走私物品的集装箱(重柜)偷卸上岸,偷运出海关监管码头后内销,并伪造单证,涂改空集装箱号,使用伪造铅封,用空柜代替重柜,企图在海关检查时蒙混过关。缉私人员告诉我们,此案的侦破得利于较准确的情报,这说明去年以来声势浩大的打击走私宣传已深入人心,群众的反走私自觉性明显提高。但从今年1月至9月,走私分子利用这种形式、这种渠道走私已是第六起,前几起为何能够得逞?

在一个多月的侦查中,缉私人员一步步揭开犯罪分子内幕,十分震惊地发现,尽管这些案件中涉及到的公司有三四家,涉及领域有外贸、内贸、海陆运输、码头公司等,这些公司表面看来也没有什么联系,其实却全由厦门中洲国际有限公司一家控制,而中洲公司又是名为股份公司实为个体公司。为了达到走私“一条龙”的目的,中洲公司于今年1月租用集装箱货轮“闽海232”专门往返香港和莆田运输集装箱,并在合同中注明,“闽海232”要完全听命于中洲公司。同月,中洲公司承包莆田秀屿码头集装箱公司,为走私货上岸扫除障碍。并从厦门派出十几人分工负责走私业务,以“实现储运公司”莆田秀屿港办事处的名义,将进口货物“偷梁换柱”变为内贸货物走私。今年5月,又在莆田注册成立了莆田市瑞辉公司(前称中洲莆田办),负责走私货物的中转。最后,以中洲公司的名义与上海一家公司签订走私进口变压器的购销合同。为了谋取暴利,走私分子可谓煞费苦心,环环相扣、精心设置了为自己所需的一系列机构。

福州海关副关长赵民说,走私犯罪一条龙,我们缉私也要一条龙,他认为,这次之所以能够在48小时内将走私犯罪的重要人证、物证查获,离不开海关调查部门和走私犯罪侦查分局的密切配合,这也是缉私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。

但只有海关内部的一条龙是远远不够的。

在采访中,我们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,尽管走私分子绞尽脑汁,也不可能将所有环节都掌握在自己手中,中洲公司可以承包码头,但不可能承包中介机构——码头的理货公司,他们又是如何逾越这一道关口的?按规定,装载进口货物的货轮在港口卸货时,理货公司人员应在现场,并负责将集装箱数量、箱号和铅封等与随船的单证一一核对,没有差错后可开具证明。在理货员的双眼注视下,“移花接木”并非易事。本案中,理货员已经发现了中洲公司的“狐狸尾巴”,但李文杰(中洲莆田办事处的负责人)和集装箱公司的经理编造了一个个谎言,理货公司竟听信了他们的话。

据了解,1996年,海关总署曾与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签订《关于做好海运进出口货物、集装箱监管工作的合作备忘录》,理货总公司承诺“对于在理货过程中发现单货货名不符的,发现走私违法线索的,要立即向口岸海关报告,交由海关处理,并协助海关调查走私违法案件。”可见,理货公司也应是反走私斗争中的重要一环。

在莆田秀屿港码头,稍有外贸常识的人就会发现,这里的设置和管理远未达到外贸码头的标准,一根横杆就将码头内外分开,场内集装箱堆放根本不分内外贸,所以偷运、换柜格外容易。而在国外一些现代化的码头,集装箱堆放完全由计算机管理,一旦按规则确定了位置就很难轻易挪动,在现代化设施的监控下,人为偷换决非易事。莆田海关关长告诉我们,在不远处正在修建一个新的集装箱码头,但愿明年启用的新码头,能够在设施和管理上堵住一些漏洞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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